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須經由鄰地對外通行,南側鄰高架快速道路, 現況為魚池、雜草地;據債權人代理人查報,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 態,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 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 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 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 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 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 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 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 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5.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其他事項:
6.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7.
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拍定人 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應買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明,實際欠 繳數額應以主管機關之資料為準。
8.
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工作物、定著物(如水泥堤岸、石造養魚池、水泥造養 魚池)均非屬拍賣範圍,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定著物所有權人自行協議相關 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