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指界時,拍賣之土地為魚池。本件指界時,查封筆錄記載拍賣 之土地現為養殖魚塭,在場人即共有人曾○瑞表示拍賣之土地現由其占有使 用。
3.
本件土地與鄰地混合作魚塭使用,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工作物非拍賣 範圍,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又魚塭之邊界與土地之地界 未必相符,未經鑑界無從查究確實權利歸屬,拍定後不點交。
8.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
9.
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 0條之
11.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 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