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權利範圍為全部,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98─
3.
298─4地號土地為空地,部分為雜草,298─2地號土地上有建物(牛舍)坐落。本件執行時,據地政人員稱,298─
4.
298─4地號土地現為魚塭,混合使用。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工作物及魚塭內之水產養殖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9.
298─4地號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私法人應提出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
10.
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耕地拍賣時:土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107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請主張權利之人速提出資料供執行法院審核。
11.
拍賣之土地現作魚塭使用,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之工作物、定著物(如水泥堤岸、石造養魚池、水泥造養魚池等)非拍賣範圍,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又魚塭之邊界與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