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現為道路及部分魚塭,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土地現為魚塭使用,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之工作、定著物(如水泥或磚砌堤岸、石造養魚池、水泥造養魚池等)均非屬拍賣範圍。另拍定後 買受人與工作物及定著物所有權人間之法律關係應自理。又魚塭之邊界與 土地之地界未必相符,未經鑑界無從確定權利歸屬。
7.
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