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2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共有人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
3.
695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 疵擔保請求權。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異議並提起訴訟,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 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 擔。
4.
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6.
如坐落基地之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就該建物有優先承買權(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並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7.
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
10.
建物 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1.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 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