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另本 標建物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未居住於此而係住隔壁(34號),該建物內部尚未完工,應買人 請自行查明注意。
2.
暫編299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 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
3.
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 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 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5.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具狀向本院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