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4.
177-1地號土地查封時,因車輛無法到達,依航照圖(空照圖)指封,據地政人員 稱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種植檳榔樹,未一併查封拍賣,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查封39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 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 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481.8平 方公尺,其中479.52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潭北段178-
6.
209地號),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 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7.
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4年6月5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
8.
177-1地號土地使用分 區記載為「變更東華大學城特定區都市計劃案之農業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 有異動之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 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9.
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 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 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13.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則 有優先於僅具有土地或建物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 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份,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潭北段178-
14.
209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 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