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3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33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榕樹5-1號建物後 方,土地上有石磚水泥建物門牌號碼榕樹7號建物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其所 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
7.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 始得應買或承受。六、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 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