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3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33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榕樹5-1號建 物後方,土地上有石磚水泥建物門牌號碼榕樹7號建物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 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
3.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 購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4.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 格,始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