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政人員稱205地號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之鐵皮平房建物占用,其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 權源不明,且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311地號土地無路可達,依航照圖顯示為原始林,惟現在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上開不動產兩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05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 26條之2規定時,就205地號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205地號土地共有人。如主張 優先承買之人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 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4.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 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