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58之21地號大部分(約3分
2.
為道路;58之31地號為三角形,介林九街20號、22號、24號及26號等房屋有部分座落其上,占有土地使用權限 不明,另據鑑價報告記載,該地未面臨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58之1地號部分為 雜草地,部分為道路。
3.
本標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花蓮市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 區記載均為「住宅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向本 院聲請撤銷拍定。
7.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