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雜草叢生,土地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4年4月9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10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記 載為「新秀(新城-秀林地區)都市計劃之農業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 之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 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3.
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 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