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雜草叢生,並有種植香蕉樹,未一併查封拍賣,土 地使用現況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4.
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4年7月22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 「新秀(新城-秀林地區)都市計劃之農業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 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本 院聲請撤銷拍定。
8.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 始得應買或承受。
9.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