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 定後不點交。
2.
本件410地號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上有一「新城鄉順安農宅示範村」石 碑,另有部分為雞舍、鐵皮屋,上開建物並未一併查封拍賣,應買人請自行查 明注意。
4.
439地號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係既成道路,應買人請自行 注意。
5.
本件431地號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種植百香果及絲瓜,未一併估 價拍賣,應買人請自行注意。
7.
446地號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地上有建物,建物並未一併 查封拍賣,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六、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4年12月18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 分區記載為「住宅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 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8.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 應有部份,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 買受或承受。
9.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 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