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60地號土地為延平 路783號前一狹長型空地。591地號為部分巷道(延平路759巷)。債權人之代理 人稱現標的供公眾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 者,以抽籤定其得買受人。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後,不得撤回應買之意思 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