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3年1月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27地號土地為4 米計畫道路,728地號土地上有三棟房屋(地址為高雄市路竹區四維路62號、62-1號、62-2號); 另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查封399建號建物時,第三人陳OO在場表示,債務人係其叔叔,目前住 高雄,該建物現由其居住使用,又經檢視屋內有多處牆壁及天花板有壁癌;惟實際使用情形,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728地號土地拍定後抵押權塗銷(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 訴字第469號民事確定判決塗銷該抵押權之登記),399件號建物無抵押權設定。
8.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同時為土地及建物之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權時,需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優先購買;如 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需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土地之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 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 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 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 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 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399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