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指界時陳稱本件二筆土地現均為大社路530巷之 既成巷道,其中東安段504地號土地上有部分為門牌號碼大社路530巷15-
3.
15-6及17號之部分建物所占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 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 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 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 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 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 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 優先承買。
9.
本件土地均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現依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土地使用分 區查詢網頁所示,均編定為道路用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應以高雄市政 府都市發展局公告為準。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