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不臨路,部分為建物占用,部分為雜草地,建物未在拍 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 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 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 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
4.
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優買順 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六、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 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 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 法撤銷其拍定。
5.
拍賣標的有農舍套繪及使照、建照之申請,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 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