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本件標的一併買受,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8.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本件716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有 部分占用鄰地(同段150-
11.
149地號土地,面積35.13平方公尺),使用權源不明,此部 分由拍定人自理。另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 自行承擔拆除之危險。
12.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 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