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374地號土地上有包含 門牌:井腳路139號房屋在內之數棟建物(部分無門牌)、鐵皮棚架,部分為空 地及道路,並有部分疑似遭廟宇占用。606地號土地上有包含門牌:井腳路82之2號房屋在內之數棟建物,部分為果樹及雜樹。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現由共 有人占有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 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6.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 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606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 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 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 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 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應自行負責。
8.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 交。另建物、地上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 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 意。
9.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土地上 之農作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 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