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8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1031地號土地為71之2號房屋坐落基地及屋前 空地。在場人稱目前有5人(含債務人)共同居住於此,建物一樓為1廚1廳1衛3房,二樓為4房1 廳,前方有祭祀祖先及神明。
6.
1031地號土地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其餘無他項權利設定。
7.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及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均有 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購權,需依拍賣條件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買受,且建物共 有人之優先承購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如就優購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 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其拆除風險如何,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且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建物其中24.25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水寮段1028地號,如無合法佔 用權源,拍定後有被訴請拆屋還地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標的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 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 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