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7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標的土地與大寮區磚子?段3083-
9.
3083-118地號土地相毗鄰,另有廢棄鐵棚架坐落於上開四筆土地上。 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大寮區磚子?段3083-
11.
3083-118地號土 地亦為債權人抵押權擔保品,有併同聲請拍賣,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 司執字第131083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上開鐵皮棚架原係債務人所搭建,已因 颱風毀損廢棄。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屬都市計畫範圍內,使用分區為農業 區,無臨路。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請 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 準。
1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