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2月12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429地號為通路;430地號為鳳梨 田,依地籍圖所示2筆土地相鄰。
7.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 件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8.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農作物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時,有優先承買 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 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1.
土地使用分區為墓地用地,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 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