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1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769地號土地上現長 滿雜草。
4.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5.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7.
本件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8.
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 之規定,出售時優先購買權之次序依序為: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 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4.共有土地未現耕之他共有 人。若其中一優先承買權人應買得標,同地號之同順序或其後順序之優先承買 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為
9.
2或3順位聲明優先承買者,應提出現耕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