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地籍圖所示,二筆土地相鄰,其上有桐竹路96號、96之3號及數棟無門牌號碼 房屋坐落
2.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 件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3.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4.
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建物所 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有 優先承買權,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 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