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16地號土地為雜木林,314 地號土地不臨路。債權人則陳報土地現為共有人使用,無分管等語。本件拍定 後均按現況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4.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均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 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 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之強制執行事件,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 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惟本件係合併 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一併行 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 土地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未 經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之部分買受或承受。
5.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 前自行查明注意。
6.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