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89年2月29日假扣押查封土地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8─1地號土地為道路,18─2地號土地為空地。嗣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履勘時,18─1地號土地介於壽豐路452號及452之1號間巷道;18─2地號土地介於壽豐路438號及448號間巷道。另據前案(111司執
2.
鑑價報告所載,18─1地號土地目前為防火巷。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六、依據前案(112司執
5.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2年11月3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240474300號函所示,18─1地號土地領有
6.
高市工建築使字第666號使用執照,竣工圖說標示部分17‧24平方公尺土地,已計入臨地申請建築基地範圍並計入含法定空地。
8.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於民國111年5月24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134914500號函所示,18─2地號土地依鄰地領有
9.
高市工建築使字第00002號使用執照之竣工圖說所示,標示為六米下水道用地未計入法定空地,請投標人注意。
11.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高市水行字第11140073200號函所示編號2土地土內存有污水用戶連接管及雨水下水道設施,並已納入楠梓後續用戶接管2─1標,預計112年施作,爰仍請維持排水設施使用,請投標人注意。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4.
18─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18─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下水道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1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