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5月2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
8.
603地號為後昌路277巷之巷道,607地號上有一間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楠梓區後昌路277巷6號),607─1地號為上開建物前之道路。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4年5月22日具狀陳報,4筆土地位於楠梓區後勁派出所對面,其中
9.
603地號為後昌路277巷之道路用地,607─1地號位於建物前方之水溝用地,607地號上有一棟建物坐落,現為債務人及共有人居住,惟建物並非債務人所有。據債務人於民國114年5月23日具狀陳報,607地號為兄弟3人共有,伊持分3分之1,該土地無分割,無租賃或分管契約。又據鑑價報告所載,
10.
607─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道路用地(後昌路277巷);60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現況為建物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