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管委會人員在 場稱管理費每月為新臺幣2,117元,至查封當日止未積欠管理費,另標的物有一停車位。本件標 的物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