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查封時,第三人江錦香即債務人劉文隆之妻在場,稱標的物現 由其與劉文隆居住使用,並稱標的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等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標的物內含電梯一座。本件標的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實際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