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4月15日查封時,據債權人陳稱本件有欠繳管理費1個月計新臺幣2,090元,有使用編 號149號之機車停車位(位於編號95之汽車停車位旁),標的現由債權人自行居住使用中,惟實際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六、本件查封時據悉有積欠一個月之大樓管理費計新臺幣2,090元,惟實際積欠金額,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
8.
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