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4月15日查封時,據債權人陳稱本件有欠繳管理費1個月計新臺幣2,090元,有使用編 號149號之機車停車位(位於編號95之汽車停車位旁),標的現由債權人自行居住使用中,惟實際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六、本件查封時據悉有積欠一個月之大樓管理費計新臺幣2,090元,惟實際積欠金額,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
4.
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定其 得買受人。
7.
依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價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第2點第12款之規定, 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後,不得撤回應買之意思表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