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1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稱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為不定期租賃。一樓為1廳1廚1 衛;2至3樓夾層有一房;2樓為2房;3樓為2房,前方有祭祀神明。屋內有些許壁癌。
7.
拍賣之1270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 拆除之危險。又本件建物按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 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其他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 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8.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 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