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該屋外觀檢視內部1至3樓均堆滿雜 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及土地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同時為土地及建物之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需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優先購 買;如土地之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需就共有之標的一併購買,如土地之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 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 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