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5年6月1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現為空地,其上擺放盆栽, 另依鑑價報告所示,本件土地外圍砌有水泥矮牆,其內用以置放各式盆栽,惟 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上置有大量盆栽,均不在本件估價及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 交。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 優先承買。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