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5年5月5日現場履勘時,據管理員表示建物每月管理費新臺幣2,480元(含 車位清潔費、圾圾清運費),已積欠115年1月至4月共4個月,汽車位為機械車位,機車位為D棟 B1編號136。管理員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多為外籍人士出入,經管理員電聯債務人,債務人稱 房屋出租於外籍人士,命其陳報租約後,又改稱係借予朋友使用。建物為3房1衛1廳。惟實際使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建物查封時,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