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查封時,第三人大樓管理員在場陳稱:建物係債務人自住自用無他 用,管理費每月新臺幣新臺幣1,900元(含機車位),未欠繳。債務人無停車格,僅有機車位。 本件復於民國115年7月22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目前標的出租予承租人俞O安,租期自民國 114年9月22日至民國115年9月21日,每月租金新臺幣18,000元,管理費每月新臺幣2,500元,僅 有機車停車位,無汽車停車位。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