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子女二人在場,據債務人之子葉○朋在 場稱,拍賣標的係由債務人與家人居住使用,未出租或出借。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拍賣標 的係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 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到場地政人員履勘表示,本件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之增建。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2455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據謄本所 載,本未登記建物總面積91.91平方公尺,其中第一層(雨遮)占用鄰地1625-4地號土地約2.5平 方公尺。如無合法坐落權源,該占用部分建物將來恐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