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9月30日現場查封時,建物現由共有人居住使用,屋齡已久,建物有壁癌及些微裂縫。
7.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8.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1525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拆除之 危險。又建物按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其他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 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