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經檢視無增建,債務人在場稱房 屋係由其與家人自住,又大樓管理員表示債務人無車位,管理費2072元/月,自114年9月起即欠 繳管理費迄今,債務人稱無凶宅、海砂屋、輻射屋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