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查封時,第三人田O即債務人之租客在場,稱標的物由其向債務 人承租使用,租金每月為新臺幣18,000元,為口頭約定,無訂立租約,另無車位且無積欠管理 費。債權人之代理人稱管理費為每月新臺幣1,200多元,債務人目前積欠管理費,且標的物有車 位。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標的物是否有積欠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六、本件標的物是否有停車位可供使用,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 準。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