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5月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77地號土地為建物所座落之土地,1 77-1地號土地上有建物,2樓有雨遮,債務人之祖母在場表示,債務人未居住在此,平時係其與 共有人居住使用,需繳管理費(500元/2個月,無欠繳)無車位,債務人叔叔在場亦稱,建物公共 外觀上無明顯異狀,目前未發現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 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 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六、5892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 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