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4月1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有增建,頂樓有 嚴重壁癌,屋況尚可。又鄰居表示現由債務人居住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及土地共有人 均有優先承買權。同時為土地及建物之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需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優先 購買;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 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96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
9.
1270地號土地(佔用鄰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 拆除之虞),所占用之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