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5月8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債務人黃民原之母在場稱,拍買標的由 債務人黃民原及其家人自行居住使用,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 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嗣於民國114年8月4日履勘時,債務人黃民原 在場稱,拍賣標的由伊自行居住使用,未有出租或出借,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 示,311地號位於標的建物後方,除1059建號部分坐落其上外,亦有其他土地共有人之未辦保存 登記建物部分坐落。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標的為加強磚造二層樓透天住宅(現已增建至三 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311地號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 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 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 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 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 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1059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據謄本所 載,本建物部分使用同段309地號土地。如無合法坐落權源,該占用部分建物將來恐有被訴請拆 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9.
31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 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