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民國114年6月24日、8月5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筆土地相連,其上有多 棟建物
5.
28號;444地號土地上 有門牌號碼高雄市橋頭區仕豐路
6.
26-1號)。建物外有夏威夷車隊招牌,據在場司機稱建物 為車隊司機休息處,由債務人之親戚管理,並有繳納租金,惟該第三人到場後否認其為管理 者。建物往二樓設有門鎖,屋內牆壁斑駁,二樓牆壁有滲水痕跡,三樓牆面與隔壁(門牌號碼高 雄市橋頭區仕豐路28號)設有一道關閉門。本件建物共有人陳○○陳報建物為其與家屬共同使 用,並稱曾有非自然死亡及嚴重漏水情事。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1.
本件土地、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因客觀上債務人未占有使用標的物,拍定後不點交。共 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本件拍賣土地、建物併同 承買,不得僅就拍賣標的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土地、建物之共有人均行使優先承買權,建 物共有人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承買權之權利。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2.
暫編1060建號建物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建物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不得異議、請求減少 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
1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