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2月3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為高雄市橋頭 區仕豐路成功巷巷道,部分為有柵欄之斜坡路,供公眾通行使用;惟實際使用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之拍賣程序,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或承受,且有優 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兩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以抽籤定之。但共有人係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應 視為非共有人之投標,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供公眾通行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