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7月10日至現場查封時,建物現由共有人居住使用中,建物下大雨會漏水。
7.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8.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1061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有部分占用1253地號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由拍定人自理。另該 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拆除之危險。 又本件建物按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
11.
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 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