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7月3日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標的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使用, 伊只有堆置物品而已,本件如有拍定點交的話,遺留在建物內之物品皆視為廢棄物,任由拍定 人處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 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據債權人在場稱,標的建物目前為無人居住之空屋。又據鑑價報告所載, 拍賣標的屬鋼筋混凝土造5層公寓集合住宅5樓建物一戶,社區出入口設置於惠民路171巷,地形 呈不規則形,四面臨6米路,經現場勘估建物外觀維護普通。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