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5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356地號土地即房屋坐落基地。房屋一樓有一 廚一衛,
3.
二樓中間有夾層,有一間房,二樓有一間房,三樓前方為神明廳,惟已無祭祀神 像或牌位,後方有一房間,屋內顯無人居住、壁癌嚴重。據鄰居表示共有人偶爾會回來。
7.
356地號拍定後抵押權塗銷;1160建號無他項權利設定。
8.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及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本件標的一併買 受,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9.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0.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 除之危險。
11.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 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