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查封時,經檢視屋況老舊,共有人稱房屋目前由其居住使用。
3.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本件標的一併買受,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4.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5.
本件1629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 投標人注意。另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 承擔拆除之危險。
6.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 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