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5月12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 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368地號為標的建物前之空地,建物有增建。據債務人陳惠玲在場 稱,該屋為債務人陳文進居住。又據債權人陳文成於民國114年7月21日具狀陳報,拍賣標的目 前由債務人陳文進本於所有權法律關係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 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無公告應買程序。又本件土地共有人與建物共有人均相同,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 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請投標人注意。
8.
615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