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查封時,屋內已無傢俱。據債權人在場稱,該屋目前無人居住,屋內少許東西為債務人所有,地上換掉的大門鎖匙及房間內之棉被為伊所有,因之前住在該屋。據管理員在場稱,無欠管理費,汽車停車位無人使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位於楠梓區中陽里地區,屬都市生活地區,位於四季沐夏社區,為15層住宅大樓之第5層,現況為住家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